怎樣理解“附條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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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合同。 ? ? ?【理解“附條件”】 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1、所附條件有以下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 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 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 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 ? ? 【所附條件的分類】 (一)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1)生效條件 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例如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同意把房子賣給乙,但是條件是要在甲調到外地工作過后。這個條件一旦出現后,則賣房的合同即生效。 (2)解除條件 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即成就)時,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不成就),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 (二)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 (1)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后的效力。 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由于附條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的效力取決于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現或不出現),并且所附條件事先是不確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惡意地促成條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出現)。因此,《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三)法條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綜上所述,我們可知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即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
怎樣理解“附條件”的合同?
【概要描述】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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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附條件”】
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1、所附條件有以下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
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
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
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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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條件的分類】
(一)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1)生效條件
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例如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同意把房子賣給乙,但是條件是要在甲調到外地工作過后。這個條件一旦出現后,則賣房的合同即生效。
(2)解除條件
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即成就)時,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不成就),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
(二)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
(1)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后的效力。
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由于附條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的效力取決于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現或不出現),并且所附條件事先是不確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惡意地促成條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出現)。因此,《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三)法條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綜上所述,我們可知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即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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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合同。
【理解“附條件”】
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1、所附條件有以下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
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
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
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所附條件的分類】
(一)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1)生效條件
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例如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同意把房子賣給乙,但是條件是要在甲調到外地工作過后。這個條件一旦出現后,則賣房的合同即生效。
(2)解除條件
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即成就)時,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不成就),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
(二)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
(1)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后的效力。
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由于附條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的效力取決于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現或不出現),并且所附條件事先是不確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惡意地促成條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出現)。因此,《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三)法條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綜上所述,我們可知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即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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