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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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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 分類:知識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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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03-25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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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港口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所面臨的法律要求及法律風險也越來越多。港口企業要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以制度建設為基礎,打造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以合同管理為核心,推進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標準化建設;以信息化建設為導向,努力將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植入港口企業管理流程;以企業文化建設為契機,全方位的提升港口企業相關員工的法治意識。 近年來,我國政府為了更好的對經濟形勢進行調控,紛紛出臺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這些調控政策的出臺,有利于我國港口建設和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使我國的港口企業面臨的法律外部環境更加復雜了,再加上港口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使得港口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不斷增加,因此,加強對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就顯得十分急迫。 港口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的原因分析 (一)港口企業員工的法律意識淡薄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港口企業也取得了較快的發展,港口的員工數量迅速增長。港口企業在具體用工制度上采用了多元化、多樣化及合同期限的靈活化。雖然港口企業勞務用工數量在持續增長,但勞務用工的整體素質卻是不斷下降,這種下降主要表現在勞務用工的教育程度相對偏低、工作技能參差不齊及法律思想意識相對淡薄。港口企業不斷增長的勞務用工數量與相對較低的勞務用工素質及文化水平間的矛盾,給我們的港口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帶來了隱患。 (二)港口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大部分的港口企業都建立了現代化的企業制度,在此之前,由于大部分港口企業實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經營管理體制,且這一管理體制在這些港口企業中運行的時間較長,形成了慣性思維方式。在建立現代化的企業制度以后,傳統的政企合一管理體制影響依然較深。在構建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的過程中,由于缺少可供參照及借鑒的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實際案例,這就導致了大部分港口企業在構建自身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的過程中經驗嚴重不足,從而導致了在應對相關的法律風險時,基本法律制度不完善,在對外經濟交流的過程中嚴重缺乏法律風險管控能力,在合同管理上面缺乏一套科學合理的管理體系,這些都使得港口企業的法律風險不斷增加。 (三)港口企業經營的外部環境變化 隨著我國政府紛紛出臺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港口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必然使港口企業在日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所面臨的法律環境更加復雜化。面臨復雜的法律環境,許多港口企業還沒有做好充分應對的準備,主要表現在如下:首先大部分港口企業目前還沒有建立起一支專業化的法律人才隊伍;其次,港口企業相關管理者及員工普遍缺乏相關的法律常識,與與自身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形成巨大的反差;最后,目前許多港口企業在應對我國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學習研究上十分欠缺,港口企業在進行相關經濟活動時,常常自覺或不自覺地違法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導致了法律風險的產生。 港口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一)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第一,由于合同主體違反國家相關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合同的無效,使得港口企業無法實現自身的經濟目標,最終導致法律風險的產生。第二,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由于有些條款用詞模糊,在實施過程中,被對方曲解利用,而違背了雙方制定合同的真實目的,導致法律風險的產生。第三,由于合同的另外一方在履約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履行能力的發生變化,從而導致了法律風險的產生。 (二)投融資的法律風險 投融資法律風險的產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港口企業在相關項目的投資過程中,通常會涉及到政策、資金及市場方面的內容,而通常情況下這些內容的不確定性較高,這樣就會對相關項目的投資及實施產生影響,最終就演變成了相關的法律風險。第二,港口建設及投資通常具有投資金額大、投資時間長及收益慢等特點,巨大的投資金額必然會占用港口企業大量的資金,由于資金回籠慢,港口企業大規模的融資,其渠道多元化,方式具有多種多樣,這必然增加了港口企業投融資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 (三)勞動用工法律風險及訴訟與仲裁法律風險 港口企業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勞務用工數量較大,因此,在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中不僅要嚴格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做好勞務用工的管理工作,同時還要受到本地區及不同效力層次的相關法規的制約,這就容易導致港口企業勞務用工法律風險的產生。目前,我國大部分的港口企業通常在解決法律及商業糾紛的問題上面都是以協商及調解為主,而很少運用訴訟與仲裁的法律手段,這就導致了在運用訴訟與仲裁的手段解決法律及商業糾紛上缺少經驗。因此,一旦出現用協商方式不能解決的糾紛時,由于沒有采集和妥善保存相關的法律證據,就會致使港口企業自身面臨著訴訟久拖不決及證據保全不利等相關法律風險。 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必要性與特殊性 (一)必要性分析 首先,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港口企業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需要。當前,我國大部港口企業的主要資本來源仍然是國有資本,且港口企業國有資產較民營資產更難增值及保值,增值保值難主要原因是由于港口企業缺少完善的法律法風險防控體系及手段,一旦出現違法問題,面臨巨額的賠償。因此,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一方面可以防止企業國有資產的流失,另一方面還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國有資產,實現相關國有資產的增值與保值。 其次,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實現港口企業轉型發展的需要。通常情況下,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可以降低港口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同時其在無形之中可以改變外界對港口企業自身的印象,促進港口企業品牌形象的建立,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加速港口企業的轉型。 (二)特殊性分析 我國港口企業在資本構成及經營管理模式上的復雜性,決定了我國港口企業在構建自身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時,要充分的結合港口企業內部管控模式及外部法律環境的特殊性。 第一,港口企業內部管控模式的特殊性。雖然目前我國大部分的港口企業實現了現代化的管理,但是由于港口企業長期以來實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經營管理體制,導致一些港口企業的生產與經營活動仍然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此外,相關員工在處理各種實際問題是通常都是憑經驗處理,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了企業自身在構建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時困難重重。 第二,港口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目前在關于港口企業在執行裝卸業務中的法律地位的確定上,存在著非常大的爭議。第二,識別風險的相關法律依據逐漸復雜化。通常港口作為連接國內及國際貿易的接點,隨著目前國際貿易規則及運輸規則的不斷統一,相關的法律依據不僅僅只局限于國內相關法律,同時還應該包含國外的相關法律及相關的條約。第三就是港口企業的法律風險通常與其他風險(例如自然風險及商業風險等)間存在著伴生及轉化形象。 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措施 (一)以制度建設為基礎,打造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首先,港口企業要進一步完善集團法人的現代化治理結構。港口企業提供建立健全規范化的法人治理架構,從而進一步健全港口企業的產權制度及股權結構等相關的企業治理制度。其次,港口企業要加速企業內部人力資源管理、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管控及投融資等相關基本制度體系的構建,為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及運行提供良好的保障。最后,港口企業要遵循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及事后補救的原則,即企業在構建的過程要從合同管理及法律事務管理的規范上面入手,然后逐漸強化企業內部相關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逐步建立起含蓋法律風險信息采集、風險要素識別、風險評估、風險防范、相關措施實施及具體結果反饋等環節的科學規范的全方位的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二)以合同管理為核心,推進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標準化建設 合同可以看成是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具體成果,因此,合同管理應該是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核心。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離不開標準規范的合同審批流程。港口企業在構建風險防控體系的過程中,首先就是要規定建立健全科學及規范的合同審批流程,同時,港口企業自身還要積極梳理及進一步規范各項業務、商務及建造等其他的標準合同范本,從而促進港口企業合同管理標準化的建設。 (三)以信息化建設為導向,努力將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植入港口企業管理流程 為了從根源上面解決港口企業長期以來存在的法律論證不被重視、法律意見長期擱置及法律救濟滯后化等問題,港口企業一方面要想方設法運用信息化平臺構建三大制度:第一,重大決策法律風險前置論證制度;第二,重大事項法律風險及時預警制度;第三,重大案件法律服務跟蹤分析制度。另一方面要將充分重視風險管控,同時要在構建企業自身信息化綜合管理平臺的過程中,進一步完善權限設置與流程控制,從而不斷滿足港口企業在風險管控上面的各種實際需求。 (四)以企業文化建設為契機,全方位的提升港口企業相關員工的法治意識 港口企業要結合企業自身實際的特點,通過各種宣傳手段將法律知識植根于企業文化建設當中,從而更好的促進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融入到港口企業文化建設的過程中。同時,港口企業要加強對企業全體員工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培養企業全體員工依法行使權利及依法保護權利的良好的行為習慣,從上到下營造出一種具有港口企業自身特點的價值理念及企業文化氛圍。

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概要描述】港口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所面臨的法律要求及法律風險也越來越多。港口企業要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以制度建設為基礎,打造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以合同管理為核心,推進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標準化建設;以信息化建設為導向,努力將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植入港口企業管理流程;以企業文化建設為契機,全方位的提升港口企業相關員工的法治意識。

近年來,我國政府為了更好的對經濟形勢進行調控,紛紛出臺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這些調控政策的出臺,有利于我國港口建設和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使我國的港口企業面臨的法律外部環境更加復雜了,再加上港口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使得港口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不斷增加,因此,加強對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就顯得十分急迫。

港口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的原因分析

(一)港口企業員工的法律意識淡薄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港口企業也取得了較快的發展,港口的員工數量迅速增長。港口企業在具體用工制度上采用了多元化、多樣化及合同期限的靈活化。雖然港口企業勞務用工數量在持續增長,但勞務用工的整體素質卻是不斷下降,這種下降主要表現在勞務用工的教育程度相對偏低、工作技能參差不齊及法律思想意識相對淡薄。港口企業不斷增長的勞務用工數量與相對較低的勞務用工素質及文化水平間的矛盾,給我們的港口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帶來了隱患。

(二)港口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大部分的港口企業都建立了現代化的企業制度,在此之前,由于大部分港口企業實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經營管理體制,且這一管理體制在這些港口企業中運行的時間較長,形成了慣性思維方式。在建立現代化的企業制度以后,傳統的政企合一管理體制影響依然較深。在構建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的過程中,由于缺少可供參照及借鑒的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實際案例,這就導致了大部分港口企業在構建自身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的過程中經驗嚴重不足,從而導致了在應對相關的法律風險時,基本法律制度不完善,在對外經濟交流的過程中嚴重缺乏法律風險管控能力,在合同管理上面缺乏一套科學合理的管理體系,這些都使得港口企業的法律風險不斷增加。

(三)港口企業經營的外部環境變化

隨著我國政府紛紛出臺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港口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必然使港口企業在日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所面臨的法律環境更加復雜化。面臨復雜的法律環境,許多港口企業還沒有做好充分應對的準備,主要表現在如下:首先大部分港口企業目前還沒有建立起一支專業化的法律人才隊伍;其次,港口企業相關管理者及員工普遍缺乏相關的法律常識,與與自身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形成巨大的反差;最后,目前許多港口企業在應對我國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學習研究上十分欠缺,港口企業在進行相關經濟活動時,常常自覺或不自覺地違法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導致了法律風險的產生。

港口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一)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第一,由于合同主體違反國家相關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合同的無效,使得港口企業無法實現自身的經濟目標,最終導致法律風險的產生。第二,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由于有些條款用詞模糊,在實施過程中,被對方曲解利用,而違背了雙方制定合同的真實目的,導致法律風險的產生。第三,由于合同的另外一方在履約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履行能力的發生變化,從而導致了法律風險的產生。

(二)投融資的法律風險

投融資法律風險的產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港口企業在相關項目的投資過程中,通常會涉及到政策、資金及市場方面的內容,而通常情況下這些內容的不確定性較高,這樣就會對相關項目的投資及實施產生影響,最終就演變成了相關的法律風險。第二,港口建設及投資通常具有投資金額大、投資時間長及收益慢等特點,巨大的投資金額必然會占用港口企業大量的資金,由于資金回籠慢,港口企業大規模的融資,其渠道多元化,方式具有多種多樣,這必然增加了港口企業投融資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

(三)勞動用工法律風險及訴訟與仲裁法律風險

港口企業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勞務用工數量較大,因此,在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中不僅要嚴格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做好勞務用工的管理工作,同時還要受到本地區及不同效力層次的相關法規的制約,這就容易導致港口企業勞務用工法律風險的產生。目前,我國大部分的港口企業通常在解決法律及商業糾紛的問題上面都是以協商及調解為主,而很少運用訴訟與仲裁的法律手段,這就導致了在運用訴訟與仲裁的手段解決法律及商業糾紛上缺少經驗。因此,一旦出現用協商方式不能解決的糾紛時,由于沒有采集和妥善保存相關的法律證據,就會致使港口企業自身面臨著訴訟久拖不決及證據保全不利等相關法律風險。

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必要性與特殊性

(一)必要性分析

首先,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港口企業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需要。當前,我國大部港口企業的主要資本來源仍然是國有資本,且港口企業國有資產較民營資產更難增值及保值,增值保值難主要原因是由于港口企業缺少完善的法律法風險防控體系及手段,一旦出現違法問題,面臨巨額的賠償。因此,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一方面可以防止企業國有資產的流失,另一方面還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國有資產,實現相關國有資產的增值與保值。

其次,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實現港口企業轉型發展的需要。通常情況下,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可以降低港口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同時其在無形之中可以改變外界對港口企業自身的印象,促進港口企業品牌形象的建立,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加速港口企業的轉型。

(二)特殊性分析

我國港口企業在資本構成及經營管理模式上的復雜性,決定了我國港口企業在構建自身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時,要充分的結合港口企業內部管控模式及外部法律環境的特殊性。

第一,港口企業內部管控模式的特殊性。雖然目前我國大部分的港口企業實現了現代化的管理,但是由于港口企業長期以來實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經營管理體制,導致一些港口企業的生產與經營活動仍然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此外,相關員工在處理各種實際問題是通常都是憑經驗處理,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了企業自身在構建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時困難重重。

第二,港口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目前在關于港口企業在執行裝卸業務中的法律地位的確定上,存在著非常大的爭議。第二,識別風險的相關法律依據逐漸復雜化。通常港口作為連接國內及國際貿易的接點,隨著目前國際貿易規則及運輸規則的不斷統一,相關的法律依據不僅僅只局限于國內相關法律,同時還應該包含國外的相關法律及相關的條約。第三就是港口企業的法律風險通常與其他風險(例如自然風險及商業風險等)間存在著伴生及轉化形象。

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措施

(一)以制度建設為基礎,打造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首先,港口企業要進一步完善集團法人的現代化治理結構。港口企業提供建立健全規范化的法人治理架構,從而進一步健全港口企業的產權制度及股權結構等相關的企業治理制度。其次,港口企業要加速企業內部人力資源管理、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管控及投融資等相關基本制度體系的構建,為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及運行提供良好的保障。最后,港口企業要遵循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及事后補救的原則,即企業在構建的過程要從合同管理及法律事務管理的規范上面入手,然后逐漸強化企業內部相關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逐步建立起含蓋法律風險信息采集、風險要素識別、風險評估、風險防范、相關措施實施及具體結果反饋等環節的科學規范的全方位的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二)以合同管理為核心,推進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標準化建設

合同可以看成是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具體成果,因此,合同管理應該是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核心。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離不開標準規范的合同審批流程。港口企業在構建風險防控體系的過程中,首先就是要規定建立健全科學及規范的合同審批流程,同時,港口企業自身還要積極梳理及進一步規范各項業務、商務及建造等其他的標準合同范本,從而促進港口企業合同管理標準化的建設。

(三)以信息化建設為導向,努力將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植入港口企業管理流程

為了從根源上面解決港口企業長期以來存在的法律論證不被重視、法律意見長期擱置及法律救濟滯后化等問題,港口企業一方面要想方設法運用信息化平臺構建三大制度:第一,重大決策法律風險前置論證制度;第二,重大事項法律風險及時預警制度;第三,重大案件法律服務跟蹤分析制度。另一方面要將充分重視風險管控,同時要在構建企業自身信息化綜合管理平臺的過程中,進一步完善權限設置與流程控制,從而不斷滿足港口企業在風險管控上面的各種實際需求。

(四)以企業文化建設為契機,全方位的提升港口企業相關員工的法治意識

港口企業要結合企業自身實際的特點,通過各種宣傳手段將法律知識植根于企業文化建設當中,從而更好的促進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融入到港口企業文化建設的過程中。同時,港口企業要加強對企業全體員工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培養企業全體員工依法行使權利及依法保護權利的良好的行為習慣,從上到下營造出一種具有港口企業自身特點的價值理念及企業文化氛圍。

  • 分類:知識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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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03-25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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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所面臨的法律要求及法律風險也越來越多。港口企業要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以制度建設為基礎,打造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以合同管理為核心,推進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標準化建設;以信息化建設為導向,努力將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植入港口企業管理流程;以企業文化建設為契機,全方位的提升港口企業相關員工的法治意識。

近年來,我國政府為了更好的對經濟形勢進行調控,紛紛出臺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這些調控政策的出臺,有利于我國港口建設和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使我國的港口企業面臨的法律外部環境更加復雜了,再加上港口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使得港口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不斷增加,因此,加強對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就顯得十分急迫。

港口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的原因分析

(一)港口企業員工的法律意識淡薄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港口企業也取得了較快的發展,港口的員工數量迅速增長。港口企業在具體用工制度上采用了多元化、多樣化及合同期限的靈活化。雖然港口企業勞務用工數量在持續增長,但勞務用工的整體素質卻是不斷下降,這種下降主要表現在勞務用工的教育程度相對偏低、工作技能參差不齊及法律思想意識相對淡薄。港口企業不斷增長的勞務用工數量與相對較低的勞務用工素質及文化水平間的矛盾,給我們的港口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帶來了隱患。

(二)港口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大部分的港口企業都建立了現代化的企業制度,在此之前,由于大部分港口企業實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經營管理體制,且這一管理體制在這些港口企業中運行的時間較長,形成了慣性思維方式。在建立現代化的企業制度以后,傳統的政企合一管理體制影響依然較深。在構建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的過程中,由于缺少可供參照及借鑒的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實際案例,這就導致了大部分港口企業在構建自身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的過程中經驗嚴重不足,從而導致了在應對相關的法律風險時,基本法律制度不完善,在對外經濟交流的過程中嚴重缺乏法律風險管控能力,在合同管理上面缺乏一套科學合理的管理體系,這些都使得港口企業的法律風險不斷增加。

(三)港口企業經營的外部環境變化

隨著我國政府紛紛出臺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港口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必然使港口企業在日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所面臨的法律環境更加復雜化。面臨復雜的法律環境,許多港口企業還沒有做好充分應對的準備,主要表現在如下:首先大部分港口企業目前還沒有建立起一支專業化的法律人才隊伍;其次,港口企業相關管理者及員工普遍缺乏相關的法律常識,與與自身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形成巨大的反差;最后,目前許多港口企業在應對我國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學習研究上十分欠缺,港口企業在進行相關經濟活動時,常常自覺或不自覺地違法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導致了法律風險的產生。

港口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一)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第一,由于合同主體違反國家相關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合同的無效,使得港口企業無法實現自身的經濟目標,最終導致法律風險的產生。第二,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由于有些條款用詞模糊,在實施過程中,被對方曲解利用,而違背了雙方制定合同的真實目的,導致法律風險的產生。第三,由于合同的另外一方在履約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履行能力的發生變化,從而導致了法律風險的產生。

(二)投融資的法律風險

投融資法律風險的產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港口企業在相關項目的投資過程中,通常會涉及到政策、資金及市場方面的內容,而通常情況下這些內容的不確定性較高,這樣就會對相關項目的投資及實施產生影響,最終就演變成了相關的法律風險。第二,港口建設及投資通常具有投資金額大、投資時間長及收益慢等特點,巨大的投資金額必然會占用港口企業大量的資金,由于資金回籠慢,港口企業大規模的融資,其渠道多元化,方式具有多種多樣,這必然增加了港口企業投融資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

(三)勞動用工法律風險及訴訟與仲裁法律風險

港口企業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勞務用工數量較大,因此,在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中不僅要嚴格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做好勞務用工的管理工作,同時還要受到本地區及不同效力層次的相關法規的制約,這就容易導致港口企業勞務用工法律風險的產生。目前,我國大部分的港口企業通常在解決法律及商業糾紛的問題上面都是以協商及調解為主,而很少運用訴訟與仲裁的法律手段,這就導致了在運用訴訟與仲裁的手段解決法律及商業糾紛上缺少經驗。因此,一旦出現用協商方式不能解決的糾紛時,由于沒有采集和妥善保存相關的法律證據,就會致使港口企業自身面臨著訴訟久拖不決及證據保全不利等相關法律風險。

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必要性與特殊性

(一)必要性分析

首先,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港口企業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需要。當前,我國大部港口企業的主要資本來源仍然是國有資本,且港口企業國有資產較民營資產更難增值及保值,增值保值難主要原因是由于港口企業缺少完善的法律法風險防控體系及手段,一旦出現違法問題,面臨巨額的賠償。因此,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一方面可以防止企業國有資產的流失,另一方面還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國有資產,實現相關國有資產的增值與保值。

其次,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實現港口企業轉型發展的需要。通常情況下,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可以降低港口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同時其在無形之中可以改變外界對港口企業自身的印象,促進港口企業品牌形象的建立,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加速港口企業的轉型。

(二)特殊性分析

我國港口企業在資本構成及經營管理模式上的復雜性,決定了我國港口企業在構建自身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時,要充分的結合港口企業內部管控模式及外部法律環境的特殊性。

第一,港口企業內部管控模式的特殊性。雖然目前我國大部分的港口企業實現了現代化的管理,但是由于港口企業長期以來實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經營管理體制,導致一些港口企業的生產與經營活動仍然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此外,相關員工在處理各種實際問題是通常都是憑經驗處理,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了企業自身在構建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時困難重重。

第二,港口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目前在關于港口企業在執行裝卸業務中的法律地位的確定上,存在著非常大的爭議。第二,識別風險的相關法律依據逐漸復雜化。通常港口作為連接國內及國際貿易的接點,隨著目前國際貿易規則及運輸規則的不斷統一,相關的法律依據不僅僅只局限于國內相關法律,同時還應該包含國外的相關法律及相關的條約。第三就是港口企業的法律風險通常與其他風險(例如自然風險及商業風險等)間存在著伴生及轉化形象。

建立健全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措施

(一)以制度建設為基礎,打造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首先,港口企業要進一步完善集團法人的現代化治理結構。港口企業提供建立健全規范化的法人治理架構,從而進一步健全港口企業的產權制度及股權結構等相關的企業治理制度。其次,港口企業要加速企業內部人力資源管理、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管控及投融資等相關基本制度體系的構建,為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及運行提供良好的保障。最后,港口企業要遵循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及事后補救的原則,即企業在構建的過程要從合同管理及法律事務管理的規范上面入手,然后逐漸強化企業內部相關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逐步建立起含蓋法律風險信息采集、風險要素識別、風險評估、風險防范、相關措施實施及具體結果反饋等環節的科學規范的全方位的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二)以合同管理為核心,推進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標準化建設

合同可以看成是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具體成果,因此,合同管理應該是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核心。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離不開標準規范的合同審批流程。港口企業在構建風險防控體系的過程中,首先就是要規定建立健全科學及規范的合同審批流程,同時,港口企業自身還要積極梳理及進一步規范各項業務、商務及建造等其他的標準合同范本,從而促進港口企業合同管理標準化的建設。

(三)以信息化建設為導向,努力將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植入港口企業管理流程

為了從根源上面解決港口企業長期以來存在的法律論證不被重視、法律意見長期擱置及法律救濟滯后化等問題,港口企業一方面要想方設法運用信息化平臺構建三大制度:第一,重大決策法律風險前置論證制度;第二,重大事項法律風險及時預警制度;第三,重大案件法律服務跟蹤分析制度。另一方面要將充分重視風險管控,同時要在構建企業自身信息化綜合管理平臺的過程中,進一步完善權限設置與流程控制,從而不斷滿足港口企業在風險管控上面的各種實際需求。

(四)以企業文化建設為契機,全方位的提升港口企業相關員工的法治意識

港口企業要結合企業自身實際的特點,通過各種宣傳手段將法律知識植根于企業文化建設當中,從而更好的促進港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融入到港口企業文化建設的過程中。同時,港口企業要加強對企業全體員工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培養企業全體員工依法行使權利及依法保護權利的良好的行為習慣,從上到下營造出一種具有港口企業自身特點的價值理念及企業文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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