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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關法律風險的二十八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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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關法律風險的二十八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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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02-2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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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有何意義? 答:公司是法人,即法律擬制的人,并沒有實體,因此其職權的行使仍然要落實到具體的、真實的人身上。法定代表人就是在法律層面上代表公司的人。 《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理論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內是公司管理核心,對外則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義實施的行為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二、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是什么關系? 答: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類似于代理關系,但與代理關系有區別,即代理人的行為不是被代理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因此準確地說,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法定的代表關系。 三、哪些人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答:《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因此,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體是誰由公司章程規定。 四、是否只有股東才有資格擔任法定代表人? 答:不是。持有股權的股東是公司的“所有人”,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二者并沒有直接的聯系,只是因為實踐中往往由股權最多的股東出任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而總經理大多也持有股權,才會造成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股東的錯覺。 因此如前述法律規定,只要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即可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其是否持有股權并無要求。 五、中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國籍、年齡、學歷等方面的限制? 答:我國法律對法定代表人無國籍要求,登記時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職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我國法律對法定代表人的學歷沒有要求,但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須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說應當年滿18周歲,且精神智力狀況完全正常。 六、哪個機構以何種方式可以決定選任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 答:《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 因此,哪個機構以何種方式選任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可,常見的方式是通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來作出選任、更換法定代表人。 七、公司需要按什么程序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 答: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另外,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記載了法定代表人的具體人員,更換法定代表人意味著要重新簽署章程,就需要經代表2/3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反之則不用。 八、未向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有效? 答:對外無效,對內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大拇指環保科技集團(福建)有限公司與中華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指出了最高院的傾向性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登記,其意義在于向社會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權的基本狀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 同樣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安徽滁州中院判決凹坭公司訴金衛玲等股東利益賠償案”也指出“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不是法定代表人產生的必要條件。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以未辦理工商登記為由,對抗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九、法定代表人的選任有哪些禁止性條件? 答:《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了八種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分別是: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是否需要變更法定代表人? 答:需要。如前述第六個問題所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人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公司必須變更法定代表人。 十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執行董事(董事長),其涉嫌犯罪被刑事羈押而無法協助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續,該如何處理? 答:《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根據上述規定,法定代表人是執行董事(董事長)且被刑事羈押而無法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 十二、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一)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 (二)由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 (三)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申請,提交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以及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四)根據工商登記部門的需要填寫《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審核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等文件,提交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法定代表人及擬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一系列材料。 (五)到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到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稅證,再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變更等手續。 十三、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公章是否缺一不可,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僅有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據合同約定情況而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如沒有特別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在職權范圍內簽署的合同即使沒有加蓋公章也是有效的;同理,僅有公章而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雙方明確約定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或“簽字并蓋章”后成立生效,則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才能成為有效的合同。 十四、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簽訂公司經營范圍以外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如合同約定內容并不違法且相對人為善意,則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因此,只要①合同本身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②相對人為善意(不知情),則合同有效。 十五、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的約束性規定是否有效? 答:有效,在公司章程中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濫用權利的最主要方式,公司應當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權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權限范圍。 但是,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文件,對善意相對人并沒有約束力,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的職權范圍對外進行的民事活動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仍然有效。 十六、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章程行使職權的行為損害了公司、股東的利益該如何處理? 答:可由公司、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 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損害了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均可以向法定人代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十七、公司從事非法活動,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擔責任嗎? 答:需要。《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十八、并不實際從事公司經營的“掛名”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為公司的非法活動承擔責任? 答:需要。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公司法人的代表,對公司的行為負責,有保證公司合法經營的義務,因此即使是不實際從事公司經營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也需要為公司的非法活動承擔責任。 十九、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法定代表人是否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答:是的,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犯罪中不起實際作用的除外。《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因此,除了在單位犯罪中不起實際作用的法定代表人外,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需要同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 二十、? 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未履行法律文書的義務或者欠繳稅款,是否對法定代表人有影響? 答:有影響,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限制出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二十一、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對其法定代表人有何影響? 答:首先,《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法院受理公司的破產申請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關法律風險的二十八個問題

【概要描述】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有何意義?

答:公司是法人,即法律擬制的人,并沒有實體,因此其職權的行使仍然要落實到具體的、真實的人身上。法定代表人就是在法律層面上代表公司的人。

《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理論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內是公司管理核心,對外則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義實施的行為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二、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是什么關系?

答: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類似于代理關系,但與代理關系有區別,即代理人的行為不是被代理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因此準確地說,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法定的代表關系。

三、哪些人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答:《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因此,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體是誰由公司章程規定。

四、是否只有股東才有資格擔任法定代表人?

答:不是。持有股權的股東是公司的“所有人”,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二者并沒有直接的聯系,只是因為實踐中往往由股權最多的股東出任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而總經理大多也持有股權,才會造成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股東的錯覺。

因此如前述法律規定,只要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即可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其是否持有股權并無要求。

五、中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國籍、年齡、學歷等方面的限制?

答:我國法律對法定代表人無國籍要求,登記時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職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我國法律對法定代表人的學歷沒有要求,但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須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說應當年滿18周歲,且精神智力狀況完全正常。

六、哪個機構以何種方式可以決定選任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

答:《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

因此,哪個機構以何種方式選任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可,常見的方式是通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來作出選任、更換法定代表人。
七、公司需要按什么程序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

答: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另外,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記載了法定代表人的具體人員,更換法定代表人意味著要重新簽署章程,就需要經代表2/3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反之則不用。

八、未向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有效?

答:對外無效,對內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大拇指環保科技集團(福建)有限公司與中華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指出了最高院的傾向性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登記,其意義在于向社會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權的基本狀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
同樣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安徽滁州中院判決凹坭公司訴金衛玲等股東利益賠償案”也指出“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不是法定代表人產生的必要條件。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以未辦理工商登記為由,對抗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九、法定代表人的選任有哪些禁止性條件?

答:《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了八種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分別是: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是否需要變更法定代表人?

答:需要。如前述第六個問題所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人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公司必須變更法定代表人。

十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執行董事(董事長),其涉嫌犯罪被刑事羈押而無法協助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續,該如何處理?

答:《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根據上述規定,法定代表人是執行董事(董事長)且被刑事羈押而無法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

十二、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一)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

(二)由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

(三)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申請,提交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以及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四)根據工商登記部門的需要填寫《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審核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等文件,提交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法定代表人及擬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一系列材料。

(五)到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到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稅證,再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變更等手續。

十三、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公章是否缺一不可,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僅有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據合同約定情況而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如沒有特別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在職權范圍內簽署的合同即使沒有加蓋公章也是有效的;同理,僅有公章而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雙方明確約定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或“簽字并蓋章”后成立生效,則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才能成為有效的合同。

十四、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簽訂公司經營范圍以外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如合同約定內容并不違法且相對人為善意,則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因此,只要①合同本身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②相對人為善意(不知情),則合同有效。
十五、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的約束性規定是否有效?

答:有效,在公司章程中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濫用權利的最主要方式,公司應當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權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權限范圍。

但是,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文件,對善意相對人并沒有約束力,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的職權范圍對外進行的民事活動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仍然有效。
十六、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章程行使職權的行為損害了公司、股東的利益該如何處理?

答:可由公司、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

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損害了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均可以向法定人代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十七、公司從事非法活動,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擔責任嗎?

答:需要。《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十八、并不實際從事公司經營的“掛名”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為公司的非法活動承擔責任?

答:需要。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公司法人的代表,對公司的行為負責,有保證公司合法經營的義務,因此即使是不實際從事公司經營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也需要為公司的非法活動承擔責任。

十九、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法定代表人是否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答:是的,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犯罪中不起實際作用的除外。《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因此,除了在單位犯罪中不起實際作用的法定代表人外,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需要同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

二十、? 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未履行法律文書的義務或者欠繳稅款,是否對法定代表人有影響?

答:有影響,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限制出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二十一、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對其法定代表人有何影響?

答:首先,《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法院受理公司的破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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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有何意義?

答:公司是法人,即法律擬制的人,并沒有實體,因此其職權的行使仍然要落實到具體的、真實的人身上。法定代表人就是在法律層面上代表公司的人。

《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理論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內是公司管理核心,對外則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義實施的行為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二、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是什么關系

答: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類似于代理關系,但與代理關系有區別,即代理人的行為不是被代理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因此準確地說,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法定的代表關系。

三、哪些人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答:《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因此,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體是誰由公司章程規定。

四、是否只有股東才有資格擔任法定代表人?

答:不是。持有股權的股東是公司的“所有人”,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二者并沒有直接的聯系,只是因為實踐中往往由股權最多的股東出任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而總經理大多也持有股權,才會造成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股東的錯覺。

因此如前述法律規定,只要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即可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其是否持有股權并無要求。

五、中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國籍、年齡、學歷等方面的限制?

答:我國法律對法定代表人無國籍要求,登記時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職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我國法律對法定代表人的學歷沒有要求,但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須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說應當年滿18周歲,且精神智力狀況完全正常。

六、哪個機構以何種方式可以決定選任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

答:《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

因此,哪個機構以何種方式選任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可,常見的方式是通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來作出選任、更換法定代表人。
七、公司需要按什么程序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

答: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另外,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記載了法定代表人的具體人員,更換法定代表人意味著要重新簽署章程,就需要經代表2/3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反之則不用。

八、未向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有效?

答:對外無效,對內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大拇指環保科技集團(福建)有限公司與中華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指出了最高院的傾向性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登記,其意義在于向社會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權的基本狀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
 同樣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安徽滁州中院判決凹坭公司訴金衛玲等股東利益賠償案”也指出“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不是法定代表人產生的必要條件。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以未辦理工商登記為由,對抗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九、法定代表人的選任有哪些禁止性條件?

答:《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了八種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分別是: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是否需要變更法定代表人?

答:需要。如前述第六個問題所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人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公司必須變更法定代表人。

十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執行董事(董事長),其涉嫌犯罪被刑事羈押而無法協助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續,該如何處理?

答:《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根據上述規定,法定代表人是執行董事(董事長)且被刑事羈押而無法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

十二、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一)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

(二)由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

(三)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申請,提交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以及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四)根據工商登記部門的需要填寫《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審核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等文件,提交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法定代表人及擬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一系列材料。

(五)到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到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稅證,再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變更等手續。

十三、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公章是否缺一不可,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僅有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據合同約定情況而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如沒有特別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在職權范圍內簽署的合同即使沒有加蓋公章也是有效的;同理,僅有公章而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雙方明確約定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或“簽字并蓋章”后成立生效,則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才能成為有效的合同。

十四、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簽訂公司經營范圍以外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如合同約定內容并不違法且相對人為善意,則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因此,只要①合同本身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②相對人為善意(不知情),則合同有效。
十五、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的約束性規定是否有效?

答:有效,在公司章程中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濫用權利的最主要方式,公司應當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權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權限范圍。

但是,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文件,對善意相對人并沒有約束力,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的職權范圍對外進行的民事活動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仍然有效。
十六、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章程行使職權的行為損害了公司、股東的利益該如何處理?

答:可由公司、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

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損害了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均可以向法定人代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十七、公司從事非法活動,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擔責任嗎?

答:需要。《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十八、并不實際從事公司經營的“掛名”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為公司的非法活動承擔責任?

答:需要。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公司法人的代表,對公司的行為負責,有保證公司合法經營的義務,因此即使是不實際從事公司經營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也需要為公司的非法活動承擔責任。

十九、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法定代表人是否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答:是的,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犯罪中不起實際作用的除外。《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因此,除了在單位犯罪中不起實際作用的法定代表人外,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需要同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

二十、  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未履行法律文書的義務或者欠繳稅款,是否對法定代表人有影響?

答:有影響,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限制出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二十一、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對其法定代表人有何影響?

答:首先,《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法院受理公司的破產申請后,法定代表人有以下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其次,法定代表人如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二、法定代表人擅自處理公司財產行為是否有效?

答:如相對人為善意,且并非處理公司主要資產,則行為有效。反之則不然。

由于法律規定,公司轉讓主要資產的應經股東會會議表決通過,法定代表人擅自處理公司主要財產超越了職權范圍,且相對人有義務審查公司是否召集了股東會,決議成立的條件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規定,股東會議決議通過的記錄是否由全體股東簽字等問題。交易對方對重大交易應負謹慎調查的義務,不能僅僅根據法人代表的認可或者僅憑公司的印章就確信其效力。

相反,如果法定代表人擅自處理的并非公司的主要資產,為保證交易安全應認定該處分行為有效。

二十三、法定代表人可否以公司名義貸款后用于個人消費?

答:不可以。法定代表人雖然代表公司,可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在法律上其個人與公司具有不同的人格,因此各自的財產也不能混同。

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一開始就是為了個人消費而以公司名義貸款,則可能涉嫌騙取貸款罪;如果法定代表人公司貸款后再產生用于個人消費的想法的,則可能涉嫌挪用資金罪,如是國有公司則有可能涉嫌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

二十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是否影響用工責任的承擔?

答:不影響。實踐中經常會發現新上任的管理者對員工說,過去的事情他并不知情,因此也不負責處理,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十五、法定代表人最常涉及的刑事犯罪有哪些?

答:公司是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主要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因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及的刑事犯罪主要是經濟類相關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

(二)走私類犯罪;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類犯罪;

(五)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

(六)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

(七)侵吞資產類犯罪;

(八)詐騙類犯罪;

(九)挪用資金類犯罪;

(十)黑社會性質犯罪;

(十一)發票類犯罪;

(十二)出資類犯罪;

二十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還款承諾書,是表示擔保公司債務(或共同承擔債務),還是僅表示公司的還款意愿?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若承諾內容與公司業務有關,且法定代表人明確表明愿意以個人身份承擔債務(如,自稱愿意與公司共同償債、自稱以個人財產向債權人清償等),可根據承諾函內容直接認定其個人需承擔的責任;

(二)若承諾內容模棱兩可,或者存在一定歧義,但結合其它證據能夠判斷法定代表人具有個人承擔公司債務的真實意思的(如承諾函中特意添加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以個人財產履行了部分承諾等),可以結合承諾的表述與相關證據做出綜合判斷;

(三)如果無法認定其具有個人承擔債務的真實意思,則可以考慮認定其系作為法定代表人履行職務的行為。

二十七、法定代表人該如何降低自己的法律風險?

答:(一)法定代表人應避免違反公司章程導致法律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應避免違反公司法規定忠實、勤勉義務而導致賠償責任;

(三)法定代表人應避免因安全事故、消防而導致責任;

(四)法定代表人應避免簽訂違規合同、違規交易導致的刑事責任;

(五)法定代表人應避免因財務問題導致的責任;

(六)法定代表人應避免因公司資產流失問題導致的嚴厲責任;

(七)法定代表人應避免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二十八、法定代表人能夠采取哪些措施減少法律風險?

答:(一)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關免責條款。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的協議,可以自行增加相應條款,減少法定代表人因履行職責而可能需要承擔的風險。

(二)通過集體決策程序,避免風險,及時記載相關會議記錄。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的事宜,除非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責任。

(三)購買法定代表人責任保險。我國主要保險公司均有針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執行責任風險保險,當法定代表人因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相應責任時,可以由保險公司就該部分予以賠償,避免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產生風險。

(四)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由于專業的律師,尤其是專業的訴訟律師最了解企業法律風險的來源,也知道該如何避免和減少風險,因此在必要時咨詢專業的律師是減少法律風險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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