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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風險的認識、預防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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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風險的認識、預防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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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01-12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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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企業法律風險的認識、預防與控制 大家都知道,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而任何利潤的獲取,必然伴隨著風險。基業長青是每一個企業家的夢想,百年老店卻總是鳳毛麟角。企業存在一天,風險就相伴隨一天。海爾集團董事長張瑞敏的辦公室中,掛著一幅大字“如履薄冰,如臨深淵”,時時刻刻提醒自己。華為企業董事長任正非寫過一篇《華為的冬天》,對華為在迅速發展中面臨的風險做了全面剖析。其中有這樣一句至理名言:“每一天,我都要提醒自己:企業離破產只有一步之遙。” 可見,無論企業大小、企業境況如何,成熟的企業管理者總是能夠充分地認識到企業面臨的危機。 一、企業存在哪些風險? 只有當我們認識了風險的存在形式,才可能加以預防與控制,從系統的角度,企業風險可以分為: 企業決策風險:指企業決策層在決策判斷時可能產生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質量與財務指標的判斷風險、行業前景與投資進入的判斷風險、人力資源配置的判斷風險。 企業管理風險:指企業管理層在經營管理時可能產生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隊伍與管理體系的建設風險、營銷與市場開發的拓展風險、產品與技術研發的實施風險。 非經營性風險:指由于客觀環境的變化而給企業帶來的難以抗拒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立法調整導致的法律風險、國內經濟環境惡化導致的經營風險、國際經濟環境惡化導致的經營風險、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經營風險等。 法律的風險 包括直接的法律風險:指法律原因導致的、或者由于經營管理時缺乏法律支持而帶來的各類企業風險,例如:企業決策判斷時缺乏法務支持而導致的決策風險、企業管理體系中合同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管理人法律意識等欠缺而導致的管理風險、立法調整而導致的非經營風險等等。 間接的法律風險:指非法律原因給企業帶來的各種法律后果,例如:財務風險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經營失敗后給股東帶來的企業清算責任、企業決策在實施中不可抗力導致的經營失敗給企業帶來的民事賠償以及法律糾紛。 可見,法律風險的組成很復雜,預防與控制也就因事而異。直接的法律風險,往往可以通過提高法律意識與企業法務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強預防;間接的法律風險,則必須通過各責任部門、各專業人士的預防而減少損失。 二、法律風險的預防:從每個人做起 人,是企業的心臟。各級層面的企業員工,都會碰到各種類型的法律風險,也都有責任防范它發生。比如,生產工人、質檢人員如果放任不合格的產品流向市場,會給企業帶來用戶投訴、質量賠償、企業商譽受損等系列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加強與各級員工職務行為有關的法律風險預防與控制意識。 企業決策層、管理層,作為企業員工的核心構成,更有必要提高法律風險預防與控制意識,重視對法務人員的專業支持。某個管理體系的缺陷、某份合同的漏洞,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幾百萬、上千萬的財產損失。華為集團董事局設立風險預防與控制委員會,這個舉措表明了企業高層對法律風險的意識。 現在,很多企業提倡“以人為本”。法律風險預防,也要以人為本。提倡以人為本、預防法律風險,并不是要束縛員工的手腳,而是要通過風險評判、權衡利弊得失,找到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 三、法律風險的控制:要面面俱到 正如前面所言,法律風險的來源,是多方面的;它可能是企業的法務管理不當導致的,也可能是企業的財務管理、投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各類管理事項帶來的。因此,企業法律事務的控制與企業法律風險的控制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可能是法務部門的職能行為,后者則是每個企業管理部門的職責。對企業法律風險的控制,不從面面俱到的角度認識它,就只能識冰山之一隅。下面,談談企業法律風險的控制內容。 1、減少企業管理體系的缺陷 企業在管理流程的設計上,應當有制度化的法務控制環節,包括:企業經營決策的法律風險評估、企業制度的合法性與風險預防評估、企業合同的審核與控制、法律糾紛的非訟與訴訟處理、企業損失的減少或追回。 要對企業管理流程進行科學、有效的設計與重組,并把法務控制作為內部控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把企業法律費用作出明確、合理的財務預算以便支持法務控制環節的良性運轉。 2、提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預防意識 實踐中,一些管理者會對某件企業合同先作判斷,自己認為沒有法律風險的,就不再通過法務人員的評判;自己認為有法律風險的,會尋求法務人員的評判。結果,正是一些管理人員自己認為沒有法律風險的評判,出了法律風險,因為非專業的判斷與專業的判斷對事件分析的深度是不一樣的。 在我國加入WTO后,市場經濟更加以經濟法律為中心運轉,企業必須重視中高級管理人員法律風險意識的培養和提高,通過管理流程控制、員工全面培訓計劃來積極引導和培育各級員工的法律意識、管理意識。 3、完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體系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因為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無法實現管理素質優化而保障企業的良性運營、以及人力資源管理體系與法務控制的銜接斷裂產生的。 企業的法律風險,有比較多的是由于管理人員的疏忽、故意或者素質問題產生的,而一些法律風險也可能因為專業、敬業的員工得以避免。因此,企業應該建立科學、有效的員工錄用考核與晉升、淘汰制度、員工績效評價制度、員工薪酬與福利制度、員工職業培訓與跟蹤制度,對員工給予完整的關注、測評、督促、回報,對員工的個性、工作態度、專業知識幾個方面予以了解,以便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評判某個員工從事管理工作會給企業帶來還是減少法律風險。 4、高度重視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 企業既要注意保障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和相關商業秘密不被非法披露、使用、轉讓,還應預防企業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避免卷入知識產權糾紛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糾紛。 5、通過法務設計支持企業投資并購事務的運作 企業在投資并購方面的法律風險控制,存在于:對投資并購事務的法律風險評估、對投資并購事務的法務流程設計與法務支持、對投資并購事務的法律問題全過程控制、對投資并購事務的法律糾紛處理。 任何對投資并購方面的法律風險評估的忽視,都可能帶來并購失敗或付出重大代價的后果。企業必須重視投資并購中的法務支持,在決策制度上對投資并購全方面的法律風險控制作出規定。 6、加強對子企業的投資管理,減低長期投資的法律風險 股東對子企業的投資方面的法律風險,就是子企業經營失敗、導致子企業被清算或者其股權被強制轉讓,而使股東對外長期投資遭受損失的法律風險。 股東應加強子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對子企業應當委派合格的、高素質的董事,通過子企業董事會聘用優秀的經理人以及制定、完善符合該子企業的有效的管理體系,使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良性運轉,資產增值。這是避免企業對外長期投資法律風險的關鍵所在。 7、企業涉外經營行為的實施與法律風險 我國加入WTO以后,《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加入WTO議定書》等法律文件已經成為中國政府在經濟立法、執法等方面的最基本依據。企業在與外國企業發生經濟關系時,更應注意遵循國際公約、外國法律、國際慣例和國際商務習慣。在經濟全球化和WTO框架下,“契約至上”成為了經濟主體交往的基本法則。因此,企業的涉外經營行為必須依據國際公約約定適用的法律、國際慣例形成條款齊備、內容縝密的合同文件,通過民事權利、義務的明確來約束合同各方,以減少法律風險。 企業還應當注意:如果企業的涉外經營行為在履約中發生了變化,如修改協議等,應當事先征求法務人員的意見,而不宜直接簽署。 企業要從人才儲備與國際商務培訓、涉外商務程序的制訂、涉外法律的支持等方面,降低涉外經營的法律風險。 8、企業應當及時、全面、優化地處理法律糾紛 企業的任何經營行為,都會表現為相應的法律行為。企業的員工聘用、對外投資、產品銷售、材料采購等等,都會帶來法律后果。企業作為經濟組織,與自然人一樣,都是生活在法律編織出來的社會之中。企業的經營行為,在本質上表現為謀利行為,在形式上則通過法律行為而實現。  對于潛在的法律糾紛,企業應當評估其可能以及將會對企業的影響,并作好方案準備,提前化解法律風險。 對于已經產生的法律糾紛,企業應當評估其法律風險并決定采用訴訟還是協調的方法解決。對法律糾紛解決方法的評估,應當結合糾紛的原因、過錯大小、風險大小、社會影響等多方面的因素來決定。 法律糾紛的解決,應當取得專業法律人員的支持,準備有關的法律文件,制訂詳細的方案和步驟。 法律糾紛解決不及時或者方法有誤,必將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最后,我們要告訴大家的是:法律風險并不可怕,只要我們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規則,就能預防、控制風險的產生,使法律風險可以被評估、被預防、被控制。 對認識企業法律風險的提倡,也并不是要束縛員工、企業的手腳,而是促進員工、企業在可控的風險范圍內運作,增強企業的贏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企業法律風險的認識、預防與控制

【概要描述】企業法律風險的認識、預防與控制

大家都知道,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而任何利潤的獲取,必然伴隨著風險。基業長青是每一個企業家的夢想,百年老店卻總是鳳毛麟角。企業存在一天,風險就相伴隨一天。海爾集團董事長張瑞敏的辦公室中,掛著一幅大字“如履薄冰,如臨深淵”,時時刻刻提醒自己。華為企業董事長任正非寫過一篇《華為的冬天》,對華為在迅速發展中面臨的風險做了全面剖析。其中有這樣一句至理名言:“每一天,我都要提醒自己:企業離破產只有一步之遙。” 可見,無論企業大小、企業境況如何,成熟的企業管理者總是能夠充分地認識到企業面臨的危機。

一、企業存在哪些風險?

只有當我們認識了風險的存在形式,才可能加以預防與控制,從系統的角度,企業風險可以分為:

企業決策風險:指企業決策層在決策判斷時可能產生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質量與財務指標的判斷風險、行業前景與投資進入的判斷風險、人力資源配置的判斷風險。

企業管理風險:指企業管理層在經營管理時可能產生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隊伍與管理體系的建設風險、營銷與市場開發的拓展風險、產品與技術研發的實施風險。

非經營性風險:指由于客觀環境的變化而給企業帶來的難以抗拒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立法調整導致的法律風險、國內經濟環境惡化導致的經營風險、國際經濟環境惡化導致的經營風險、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經營風險等。

法律的風險

包括直接的法律風險:指法律原因導致的、或者由于經營管理時缺乏法律支持而帶來的各類企業風險,例如:企業決策判斷時缺乏法務支持而導致的決策風險、企業管理體系中合同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管理人法律意識等欠缺而導致的管理風險、立法調整而導致的非經營風險等等。

間接的法律風險:指非法律原因給企業帶來的各種法律后果,例如:財務風險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經營失敗后給股東帶來的企業清算責任、企業決策在實施中不可抗力導致的經營失敗給企業帶來的民事賠償以及法律糾紛。

可見,法律風險的組成很復雜,預防與控制也就因事而異。直接的法律風險,往往可以通過提高法律意識與企業法務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強預防;間接的法律風險,則必須通過各責任部門、各專業人士的預防而減少損失。

二、法律風險的預防:從每個人做起

人,是企業的心臟。各級層面的企業員工,都會碰到各種類型的法律風險,也都有責任防范它發生。比如,生產工人、質檢人員如果放任不合格的產品流向市場,會給企業帶來用戶投訴、質量賠償、企業商譽受損等系列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加強與各級員工職務行為有關的法律風險預防與控制意識。

企業決策層、管理層,作為企業員工的核心構成,更有必要提高法律風險預防與控制意識,重視對法務人員的專業支持。某個管理體系的缺陷、某份合同的漏洞,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幾百萬、上千萬的財產損失。華為集團董事局設立風險預防與控制委員會,這個舉措表明了企業高層對法律風險的意識。

現在,很多企業提倡“以人為本”。法律風險預防,也要以人為本。提倡以人為本、預防法律風險,并不是要束縛員工的手腳,而是要通過風險評判、權衡利弊得失,找到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

三、法律風險的控制:要面面俱到

正如前面所言,法律風險的來源,是多方面的;它可能是企業的法務管理不當導致的,也可能是企業的財務管理、投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各類管理事項帶來的。因此,企業法律事務的控制與企業法律風險的控制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可能是法務部門的職能行為,后者則是每個企業管理部門的職責。對企業法律風險的控制,不從面面俱到的角度認識它,就只能識冰山之一隅。下面,談談企業法律風險的控制內容。

1、減少企業管理體系的缺陷

企業在管理流程的設計上,應當有制度化的法務控制環節,包括:企業經營決策的法律風險評估、企業制度的合法性與風險預防評估、企業合同的審核與控制、法律糾紛的非訟與訴訟處理、企業損失的減少或追回。

要對企業管理流程進行科學、有效的設計與重組,并把法務控制作為內部控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把企業法律費用作出明確、合理的財務預算以便支持法務控制環節的良性運轉。

2、提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預防意識

實踐中,一些管理者會對某件企業合同先作判斷,自己認為沒有法律風險的,就不再通過法務人員的評判;自己認為有法律風險的,會尋求法務人員的評判。結果,正是一些管理人員自己認為沒有法律風險的評判,出了法律風險,因為非專業的判斷與專業的判斷對事件分析的深度是不一樣的。

在我國加入WTO后,市場經濟更加以經濟法律為中心運轉,企業必須重視中高級管理人員法律風險意識的培養和提高,通過管理流程控制、員工全面培訓計劃來積極引導和培育各級員工的法律意識、管理意識。

3、完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體系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因為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無法實現管理素質優化而保障企業的良性運營、以及人力資源管理體系與法務控制的銜接斷裂產生的。

企業的法律風險,有比較多的是由于管理人員的疏忽、故意或者素質問題產生的,而一些法律風險也可能因為專業、敬業的員工得以避免。因此,企業應該建立科學、有效的員工錄用考核與晉升、淘汰制度、員工績效評價制度、員工薪酬與福利制度、員工職業培訓與跟蹤制度,對員工給予完整的關注、測評、督促、回報,對員工的個性、工作態度、專業知識幾個方面予以了解,以便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評判某個員工從事管理工作會給企業帶來還是減少法律風險。

4、高度重視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

企業既要注意保障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和相關商業秘密不被非法披露、使用、轉讓,還應預防企業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避免卷入知識產權糾紛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糾紛。

5、通過法務設計支持企業投資并購事務的運作

企業在投資并購方面的法律風險控制,存在于:對投資并購事務的法律風險評估、對投資并購事務的法務流程設計與法務支持、對投資并購事務的法律問題全過程控制、對投資并購事務的法律糾紛處理。

任何對投資并購方面的法律風險評估的忽視,都可能帶來并購失敗或付出重大代價的后果。企業必須重視投資并購中的法務支持,在決策制度上對投資并購全方面的法律風險控制作出規定。

6、加強對子企業的投資管理,減低長期投資的法律風險

股東對子企業的投資方面的法律風險,就是子企業經營失敗、導致子企業被清算或者其股權被強制轉讓,而使股東對外長期投資遭受損失的法律風險。

股東應加強子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對子企業應當委派合格的、高素質的董事,通過子企業董事會聘用優秀的經理人以及制定、完善符合該子企業的有效的管理體系,使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良性運轉,資產增值。這是避免企業對外長期投資法律風險的關鍵所在。

7、企業涉外經營行為的實施與法律風險

我國加入WTO以后,《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加入WTO議定書》等法律文件已經成為中國政府在經濟立法、執法等方面的最基本依據。企業在與外國企業發生經濟關系時,更應注意遵循國際公約、外國法律、國際慣例和國際商務習慣。在經濟全球化和WTO框架下,“契約至上”成為了經濟主體交往的基本法則。因此,企業的涉外經營行為必須依據國際公約約定適用的法律、國際慣例形成條款齊備、內容縝密的合同文件,通過民事權利、義務的明確來約束合同各方,以減少法律風險。

企業還應當注意:如果企業的涉外經營行為在履約中發生了變化,如修改協議等,應當事先征求法務人員的意見,而不宜直接簽署。

企業要從人才儲備與國際商務培訓、涉外商務程序的制訂、涉外法律的支持等方面,降低涉外經營的法律風險。

8、企業應當及時、全面、優化地處理法律糾紛

企業的任何經營行為,都會表現為相應的法律行為。企業的員工聘用、對外投資、產品銷售、材料采購等等,都會帶來法律后果。企業作為經濟組織,與自然人一樣,都是生活在法律編織出來的社會之中。企業的經營行為,在本質上表現為謀利行為,在形式上則通過法律行為而實現。  對于潛在的法律糾紛,企業應當評估其可能以及將會對企業的影響,并作好方案準備,提前化解法律風險。

對于已經產生的法律糾紛,企業應當評估其法律風險并決定采用訴訟還是協調的方法解決。對法律糾紛解決方法的評估,應當結合糾紛的原因、過錯大小、風險大小、社會影響等多方面的因素來決定。

法律糾紛的解決,應當取得專業法律人員的支持,準備有關的法律文件,制訂詳細的方案和步驟。

法律糾紛解決不及時或者方法有誤,必將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最后,我們要告訴大家的是:法律風險并不可怕,只要我們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規則,就能預防、控制風險的產生,使法律風險可以被評估、被預防、被控制。

對認識企業法律風險的提倡,也并不是要束縛員工、企業的手腳,而是促進員工、企業在可控的風險范圍內運作,增強企業的贏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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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風險的認識、預防與控制

大家都知道,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而任何利潤的獲取,必然伴隨著風險。基業長青是每一個企業家的夢想,百年老店卻總是鳳毛麟角。企業存在一天,風險就相伴隨一天。海爾集團董事長張瑞敏的辦公室中,掛著一幅大字“如履薄冰,如臨深淵”,時時刻刻提醒自己。華為企業董事長任正非寫過一篇《華為的冬天》,對華為在迅速發展中面臨的風險做了全面剖析。其中有這樣一句至理名言:“每一天,我都要提醒自己:企業離破產只有一步之遙。” 可見,無論企業大小、企業境況如何,成熟的企業管理者總是能夠充分地認識到企業面臨的危機。

一、企業存在哪些風險?

只有當我們認識了風險的存在形式,才可能加以預防與控制,從系統的角度,企業風險可以分為:

企業決策風險:指企業決策層在決策判斷時可能產生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質量與財務指標的判斷風險、行業前景與投資進入的判斷風險、人力資源配置的判斷風險。

企業管理風險:指企業管理層在經營管理時可能產生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隊伍與管理體系的建設風險、營銷與市場開發的拓展風險、產品與技術研發的實施風險。

非經營性風險:指由于客觀環境的變化而給企業帶來的難以抗拒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立法調整導致的法律風險、國內經濟環境惡化導致的經營風險、國際經濟環境惡化導致的經營風險、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經營風險等。

法律的風險

包括直接的法律風險:指法律原因導致的、或者由于經營管理時缺乏法律支持而帶來的各類企業風險,例如:企業決策判斷時缺乏法務支持而導致的決策風險、企業管理體系中合同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管理人法律意識等欠缺而導致的管理風險、立法調整而導致的非經營風險等等。

間接的法律風險:指非法律原因給企業帶來的各種法律后果,例如:財務風險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經營失敗后給股東帶來的企業清算責任、企業決策在實施中不可抗力導致的經營失敗給企業帶來的民事賠償以及法律糾紛。

可見,法律風險的組成很復雜,預防與控制也就因事而異。直接的法律風險,往往可以通過提高法律意識與企業法務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強預防;間接的法律風險,則必須通過各責任部門、各專業人士的預防而減少損失。

二、法律風險的預防:從每個人做起

人,是企業的心臟。各級層面的企業員工,都會碰到各種類型的法律風險,也都有責任防范它發生。比如,生產工人、質檢人員如果放任不合格的產品流向市場,會給企業帶來用戶投訴、質量賠償、企業商譽受損等系列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加強與各級員工職務行為有關的法律風險預防與控制意識。

企業決策層、管理層,作為企業員工的核心構成,更有必要提高法律風險預防與控制意識,重視對法務人員的專業支持。某個管理體系的缺陷、某份合同的漏洞,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幾百萬、上千萬的財產損失。華為集團董事局設立風險預防與控制委員會,這個舉措表明了企業高層對法律風險的意識。

現在,很多企業提倡“以人為本”。法律風險預防,也要以人為本。提倡以人為本、預防法律風險,并不是要束縛員工的手腳,而是要通過風險評判、權衡利弊得失,找到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

三、法律風險的控制:要面面俱到

正如前面所言,法律風險的來源,是多方面的;它可能是企業的法務管理不當導致的,也可能是企業的財務管理、投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各類管理事項帶來的。因此,企業法律事務的控制與企業法律風險的控制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可能是法務部門的職能行為,后者則是每個企業管理部門的職責。對企業法律風險的控制,不從面面俱到的角度認識它,就只能識冰山之一隅。下面,談談企業法律風險的控制內容。

1、減少企業管理體系的缺陷

企業在管理流程的設計上,應當有制度化的法務控制環節,包括:企業經營決策的法律風險評估、企業制度的合法性與風險預防評估、企業合同的審核與控制、法律糾紛的非訟與訴訟處理、企業損失的減少或追回。

要對企業管理流程進行科學、有效的設計與重組,并把法務控制作為內部控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把企業法律費用作出明確、合理的財務預算以便支持法務控制環節的良性運轉。

2、提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預防意識

實踐中,一些管理者會對某件企業合同先作判斷,自己認為沒有法律風險的,就不再通過法務人員的評判;自己認為有法律風險的,會尋求法務人員的評判。結果,正是一些管理人員自己認為沒有法律風險的評判,出了法律風險,因為非專業的判斷與專業的判斷對事件分析的深度是不一樣的。

在我國加入WTO后,市場經濟更加以經濟法律為中心運轉,企業必須重視中高級管理人員法律風險意識的培養和提高,通過管理流程控制、員工全面培訓計劃來積極引導和培育各級員工的法律意識、管理意識。

3、完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體系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因為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無法實現管理素質優化而保障企業的良性運營、以及人力資源管理體系與法務控制的銜接斷裂產生的。

企業的法律風險,有比較多的是由于管理人員的疏忽、故意或者素質問題產生的,而一些法律風險也可能因為專業、敬業的員工得以避免。因此,企業應該建立科學、有效的員工錄用考核與晉升、淘汰制度、員工績效評價制度、員工薪酬與福利制度、員工職業培訓與跟蹤制度,對員工給予完整的關注、測評、督促、回報,對員工的個性、工作態度、專業知識幾個方面予以了解,以便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評判某個員工從事管理工作會給企業帶來還是減少法律風險。

4、高度重視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

企業既要注意保障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和相關商業秘密不被非法披露、使用、轉讓,還應預防企業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避免卷入知識產權糾紛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糾紛。

5、通過法務設計支持企業投資并購事務的運作

企業在投資并購方面的法律風險控制,存在于:對投資并購事務的法律風險評估、對投資并購事務的法務流程設計與法務支持、對投資并購事務的法律問題全過程控制、對投資并購事務的法律糾紛處理。

任何對投資并購方面的法律風險評估的忽視,都可能帶來并購失敗或付出重大代價的后果。企業必須重視投資并購中的法務支持,在決策制度上對投資并購全方面的法律風險控制作出規定。

6、加強對子企業的投資管理,減低長期投資的法律風險

股東對子企業的投資方面的法律風險,就是子企業經營失敗、導致子企業被清算或者其股權被強制轉讓,而使股東對外長期投資遭受損失的法律風險。

股東應加強子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對子企業應當委派合格的、高素質的董事,通過子企業董事會聘用優秀的經理人以及制定、完善符合該子企業的有效的管理體系,使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良性運轉,資產增值。這是避免企業對外長期投資法律風險的關鍵所在。

7、企業涉外經營行為的實施與法律風險

我國加入WTO以后,《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加入WTO議定書》等法律文件已經成為中國政府在經濟立法、執法等方面的最基本依據。企業在與外國企業發生經濟關系時,更應注意遵循國際公約、外國法律、國際慣例和國際商務習慣。在經濟全球化和WTO框架下,“契約至上”成為了經濟主體交往的基本法則。因此,企業的涉外經營行為必須依據國際公約約定適用的法律、國際慣例形成條款齊備、內容縝密的合同文件,通過民事權利、義務的明確來約束合同各方,以減少法律風險。

企業還應當注意:如果企業的涉外經營行為在履約中發生了變化,如修改協議等,應當事先征求法務人員的意見,而不宜直接簽署。

企業要從人才儲備與國際商務培訓、涉外商務程序的制訂、涉外法律的支持等方面,降低涉外經營的法律風險。

8、企業應當及時、全面、優化地處理法律糾紛

企業的任何經營行為,都會表現為相應的法律行為。企業的員工聘用、對外投資、產品銷售、材料采購等等,都會帶來法律后果。企業作為經濟組織,與自然人一樣,都是生活在法律編織出來的社會之中。企業的經營行為,在本質上表現為謀利行為,在形式上則通過法律行為而實現。  對于潛在的法律糾紛,企業應當評估其可能以及將會對企業的影響,并作好方案準備,提前化解法律風險。

對于已經產生的法律糾紛,企業應當評估其法律風險并決定采用訴訟還是協調的方法解決。對法律糾紛解決方法的評估,應當結合糾紛的原因、過錯大小、風險大小、社會影響等多方面的因素來決定。

法律糾紛的解決,應當取得專業法律人員的支持,準備有關的法律文件,制訂詳細的方案和步驟。

法律糾紛解決不及時或者方法有誤,必將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最后,我們要告訴大家的是:法律風險并不可怕,只要我們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規則,就能預防、控制風險的產生,使法律風險可以被評估、被預防、被控制。

對認識企業法律風險的提倡,也并不是要束縛員工、企業的手腳,而是促進員工、企業在可控的風險范圍內運作,增強企業的贏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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