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的合同內容不一樣的話,只能雙方當事人人進行協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更多關于甲乙雙方合同不一樣怎么辦的相關知識,下面給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甲乙雙方合同不一樣怎么辦?
只有雙方協商解決,重新簽訂合同。如果合同當事人認為合同有歧義,甲乙雙方對合同的條款解釋不同,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三、合同糾紛訴訟特點
1、訴訟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 家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予以保護。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 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權利。
3、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4、訴訟的程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5、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后,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就該判決中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再 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再對同一案件進行審理。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織織都要維護人民法院的判決,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積極負責地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判決,如果拒不協助執行或者阻礙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以國家強制力作后盾來保證裁判的實現.也是訴訟形式別于其他解決糾紛形式的一個顯著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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