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的區別是什么?
- 分類:知識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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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20-09-0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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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要了解一下合同的具體內容,注意一下相關的細節,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
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的區別是什么?
【概要描述】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要了解一下合同的具體內容,注意一下相關的細節,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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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們對于合同的簽訂都是比較重視的,如果有買賣行為的話,雙方是要簽訂合同,這樣的話才能夠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避免因為一方不履行約定造成對方的損失,那么買賣合同履行地確定規范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買賣合同履行地確定規范是怎樣的
對于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民訴法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一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為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則對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即:(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的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的,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的,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該規定還明確,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什么內容
《合同法》規定以下這些條款是合同應當包含的:
1、合同當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則需法人的名稱。必要時還可查看當事人的身份證或執照;
2、合同標的:如果是買賣合同的話,需要說明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購買數量等;如果是提供勞務,則要說明勞務的類型、勞務的標準;
3、價格:要注意貨幣單位;
4、履行期限:超過履行期限會導致違約,甚至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5、違約責任:一般約定違約金比例或損失賠償辦法;
6、糾紛解決方式:約定是采用仲裁還是訴訟的方式。如果約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
7、法律適用問題:這牽涉到訴訟發生時將向哪里的法院起訴的問題;在國際買賣合同中尤為重要。
三、相關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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