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合同需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 分類:知識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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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4-28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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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單方面解除合同行為就是違約行為,這是合同法中不太支持的行為,做好合同管理最為重要。
單方解除合同需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概要描述】單方面解除合同行為就是違約行為,這是合同法中不太支持的行為,做好合同管理最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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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訂立的時候是約定了違約條款的,因此一旦合同一方有違約行為的,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給予對方賠償相關的違約金了,下文一起來看看單方解除合同需承擔哪些違約責任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是怎樣吧!
一、單方解除合同需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所以,我國的立法是承認損害賠償包含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間接損失(消極損失)兩部分的。
直接損失(積極損失)一般是指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是現實的財產損失。
間接損失(消極損失)現在一般以可得利益的概念替代,是指合同在得到適當履行以后可以實現的和取得的財產利益,是一種未來的、確定的、可以預見的利益。這兩種損失都應得到完全的賠償。直接損失的計算一般比較容易確定,其基本的原則和范圍為使受損害方達到訂立合同前的狀態即可。而可得利益的計算則較為復雜,通行的做法是差別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方在相同條件下所獲取的利益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此外還有估算法,即由裁決機關依照公平原則裁量,約定法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的計算方法。
二、單方違約解除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
1、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單方擅自解除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就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損失賠償:《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違約金:《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4、違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 (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定地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三條規定即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三、違約方能否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權屬于履行合同的一方。
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合同解除的允許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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