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革實踐】國有企業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范:從事融資性貿易面臨較大法律風險
- 分類:行業動態
- 作者:
- 來源:原創 湯潔 國資智庫
- 發布時間:2022-06-09 17:12
- 訪問量:
【概要描述】防范企業法律風險,做好企業內控管理體系建設。
【國企改革實踐】國有企業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范:從事融資性貿易面臨較大法律風險
【概要描述】防范企業法律風險,做好企業內控管理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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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原創 湯潔 國資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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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革實踐
國資智庫將持續推出“國企改革實踐”欄目,選取發布《上海國資》雜志優質文章,呈現最新鮮、最前沿的國有企業改革案例,歡迎持續關注!本期為大家帶來《國有企業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范》。
國有企業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范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同時以關鍵詞“融資性貿易”“國企”進行檢索,自2016年至2021年間合計檢索結果81條。
由于融資性貿易一旦業務鏈中某一方資金斷裂,最終往往會引發系列訴訟。特別是在經濟下行風險加劇的情況下,資金融入方的風險極易向提供融資性貿易支持的國企傳遞,由于國有企業面臨的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剛性兌付,易形成國有企業的巨大債務風險。此外,如國有企業在融資性貿易領域遭遇資金及訴訟等相關風險,銀行在此刻極有可能收緊授信,不再進行輸血,這對國有企業而言,即便主營業務本身不出現問題,但自身流動資金或會面臨嚴峻挑戰,從而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上海國資》專訪北京浩天(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可青,就國有企業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范相關要點給出分析建議。
1.“融資性貿易”的審查要點
在趙可青看來,當前司法實踐中,主要會從四方面來進行審查:
第一,合同的內容。真實的貿易,雙方都非常關注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型號、貨物的運輸、裝卸、保險、驗收、貨物所有權和風險的轉移、貨款的支付節點等內容,約定一般都比較詳細,雙方權利義務比較明確。但在融資性貿易合同中,由于目的在于融資而非貿易,因此對買賣合同的核心條款一般約定相對較粗,一方只關注資金安全和固定利息約定,只享有收益,不承擔風險,有的合同約定一次性預付全款,或大部分貨款,交貨時間另行約定,明顯不符合買賣合同的商業習慣。
第二,貿易鏈中各個合同之間的關聯情況。融資性貿易通常都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多個主體參與融資活動,兩兩主體之間都簽訂了買賣合同,這些買賣合同均有密切的關聯性。合同的標的、數量、型號、規格、質量交貨時間和地點相同或者相近。各主體兼具買方和賣方的雙重身份,形成貿易閉環,而且有的主體之間具有關聯關系,是關聯企業或者合作關系,有的合同高買低賣,明顯違背商業邏輯。
第三,貨物流轉情況。融資性貿易一般都是大宗貿易,沒有真實的貨物流,或僅有很少的貨物流。在閉合的貿易環中,流動的始終只有買賣合同、倉單提單以及發票等憑證,貨物并未發生實際交付和流轉,即“走單、走票、不走貨”的貿易形式。
第四,資金流轉情況。融資性貿易中,資金會形成閉合流轉,資金和利息最終會通過貿易的形式回流到出資方。
趙可青同時強調,司法實踐中,如果融資性貿易一旦被判定為“名為買賣,實為借貸”,則由于買賣合同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買賣關系是用來掩護資金借貸的真實意圖的,因此多會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2.融資性貿易糾紛的解決途徑
國有企業從事融資性貿易,發生糾紛時,可通過民事訴訟、刑事控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是民事途徑。融資性貿易發生糾紛,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如果按照買賣合同糾紛起訴,則有可能面臨被駁回的風險。因此,可通過證據向法院證明名為買賣,實為借貸,要求相關被告承擔返還財產以及相關的經濟損失。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融資性貿易的參與方有的雖然是渠道方,但也有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起訴融資人時可將各參與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待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各方的過錯程度進行依法裁判。
二是刑事途徑。融資性貿易或存在詐騙等嫌疑,對此出資方可通過刑事控告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公安機關立案后,可對有關財產采取刑事查封措施。刑事追贓的力度往往會大于民事執行的力度,更有利于維護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
趙可青指出,至于通過哪種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一般來說,刑事途徑偵查機關可通過公權力的方式調查取證,追查財產線索,力度比民事訴訟的力度大,民事案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案件事實需要當事人自己舉證為主,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較重。如確實涉嫌犯罪,及時報案后,通過偵查機關介入,可以較快查封財產,查明案件事實,有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融資性貿易案件特點
趙可青結合近年法院融資性貿易糾紛案件判決的研究,指出融資性貿易案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買賣合同多數為虛假合同。在融資性貿易活動中,名為買賣,實為借貸,貿易缺乏真實性,采取手段往往就是“走單走票不走貨”“高價買低價賣”“先預付全款或大部分付款,供貨日期另定”“違約責任利息化”。
第二,法律關系復雜,參與主體眾多。融資性貿易參與主體往往都是三個或三個以上,存在多個虛假買賣合同關系,同時涉及眾多擔保,真實買賣關系和虛假買賣關系混雜在一起,法律關系非常復雜,查明案件事實的難度大。此外,有些不同主體之間已經分別向多個法院起訴,導致審理期限往往會比較長,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司法成本。
第三,涉案金額比較大。融資性貿易一般都是大宗貿易,融資金額都比較大。
第四,執行難度大。融資性貿易發生糾紛后,此時的融資人往往都是債務纏身,不堪重負,瀕臨破產,所剩資產被不同法院查封,因此執行拍賣變現的難度很大,執行期限比較長。
4.國有企業需有效識別和,防范融資性貿易風險
在趙可青看來,國有企業在開展貿易業務時,應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把關,識別融資性貿易的風險:
第一,合同簽訂前,審查合同相對方的資信狀況,篩選優質客戶進行交易。簽訂合同前,通過企查查、啟信寶、裁判文書網等渠道,充分了解合同向對方的資信,有無涉訴、被執行等情況。存在通道方時,也需一并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審查融資性貿易各方之間的關聯關系,了解貨物的具體供應商、終端需求方的有關情況,掌握完整的貿易鏈,綜合做出判決,謹慎選擇交易對手。
第二,合同簽訂時,向擔保人充分披露交易事實,注意擔保的有效性,防止擔保人脫保。融資性貿易糾紛訴訟時,保證人往往抗辯其擔保的是買賣合同的債權,不知道買賣雙方是融資貿易性,且在買賣無效的情形下,法院往往會判決保證無效,且保證人無過錯,無需承擔保證責任,也無需承擔過錯責任。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需要向保證人充分披露雙方交易的真實信息,并留下相應的證據,以免發生保證人脫保的情況。另外,有物的擔保時,要及時進行擔保登記,取得擔保物權。
第三,合同履行中,注意收集、固定有關貨物所有權和流轉的證據。真實的融資性貿易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跟進貨物的流轉情況,收集相應的運輸、倉儲文件,且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所需的手續,以在糾紛產生時舉證證明貨物的交付情況,避免發生錢貨兩空的結果。
來源:《上海國資》雜志
作者:湯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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